1. 通风方式的对象: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
2. 通风方式选用的重要性:
(1)能满足通风空气质量要求,保证空气质量如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以及噪声的要求;
(2)能保证通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能满足通风系统经济技术上的合理性;
(4)能优化工程的建设费用;
(5)能有效保护好人们活动的良好环境。
二 通风方式选择的基本要求
1. 通风方式选用必须贯彻适用、经济、节能、安全等原则,会同有关专业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出整体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2. 通风方式的选择,自然通风对改善热车间人员活动区的卫生条件是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因此,对同时散发热量和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夏季,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在冬季,当室外空气直接进入室内不致形成雾气和在维护结构内表面不致产生凝结水时,也应考虑采用自然通风。只有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才考虑增设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联合使用。
三 通风方式选择的基本应用
1.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必须从总体规划、工艺、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2. 有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时,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并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3. 有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要求严格时,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湿式作业。输送粉尘物料时,应采用不扬尘的运输工具。放散粉尘的工业建筑宜采用湿法冲洗措施;
4. 大连散热的热源(如散热设备,热物料等)宜放在生产厂房外面或坡屋内。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隔热措施。工艺设计宜采用远距离控制或自动控制;
5. 建筑物方位和形式的确定,宜减少东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6. 位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的建筑物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计算规范》(GB 50176—1993)的规定;采用通风屋顶隔热时,其通风层长度不宜大于10m,空气层高度宜为20cm左右。对于散热量小于23W/m3的工业建筑,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cm时,宜采用屋顶隔热措施;
7. 对于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
(1)放散不同毒性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应与毒性小的隔开;
(2)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天窗下部或穿堂风的下风侧;
(3)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当必须布置在多层厂房的下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室内上层空气的有效措施;
8. 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和过程,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9.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的要求,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和几下通风相结合的联合通风;
10. 凡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需要新风,应满足《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3.19条的规定,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规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11.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的要求,不应使含有大量的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该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12. 凡下列情况之一时,各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集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13. 建筑物的防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2006)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执行。